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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XF/T 3019-2023全文

發布時間:2023-08-23 11:25:58 丨 文章來源:http://www.dollidoll.com/ | 作者:火災探測器清洗丨 瀏覽次數:63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XF/T 3019-2023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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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

1  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在50000 m2 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面積小于50000 m2 的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詞匯  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  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T  40248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4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XF 1131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XF/T  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 、GB 25201 、GB 35181 、GB/T 38315 、GB/T 40248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GB 50974、GB 51309、XF/T 124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商業綜合體  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

總建筑面積(不包括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0m2,以商業為主要功能并集購物、旅館、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及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 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3.2

消防設施和器材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y

用于火災報警、防火分隔、消防供水、滅火、防煙、排煙、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等設施、器材的總稱。

3.3

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  fire safety technical response team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主要負責開展專業性檢查,負責建筑工程、設施設備的技術應急操作,為滅火救援行動提供技術支撐的團隊。

注:通常由消防設施維保、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供電、燃氣、給排水、通信、電梯、供熱制冷、空調通風、工程維修等技術人員組成。

3.4

微型消防站  micro fire station

依托單位的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器材,掌握消防專業技能,以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而建立的消防組織單元。

4  基本規定

4.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設和運營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消防技術手段,確保建筑具備可靠的消防安全條件。

4.2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4.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圍繞“管理、檢查、處置”重點環節,建立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處置工作機制,常態化開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培訓、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電氣線路檢查、初起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更新、消防安全承諾等工作,不斷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4.4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實際使用功能應與設計功能一致。對于使用功能或用途的變更,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將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確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內容進行巡查、檢查并存檔備查。

5  消防安全責任

5.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但應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5.2 大型商業綜合體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5.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備。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擔任,非法人單位應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任命,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各單位應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實行商鋪包保責任制,各商鋪結合人員、崗位、區域實行網格化管理,逐一落實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商戶員工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責任包保應與人員晉升、薪資、評優等事項掛鉤,形成有制度、有考評、有獎懲的閉環管理體系。

5.6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證大型商業綜合體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制定和批準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b)  統籌安排本單位經營、維修、裝修、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定期聽取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匯報,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和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e)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f)  定期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g)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h)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實施演練。

5.7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宜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c)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e)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f)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g)  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和實施;

h)  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和初起火災撲救;

i)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j)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  連鎖經營的大型商業綜合體集團總部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定期研究部署所屬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解決消防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問題;

b)  組織指導所屬大型商業綜合體開展消防安全管理達標建設;

c)  全國或區域性重大活動、重要節日期間,組織對所屬大型商業綜合體開展檢查,督促加強消防安全值班值守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d)  為所屬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9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經營、服務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確保自身的經營活動不更改經營場所和中庭等公共場地的平面布置,不占用疏散路線,不妨礙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

b)  不擅自更改電氣線路或增設大功率電器;

c)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工作場所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d)  清楚了解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e)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燃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無法排除的應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f)  引導顧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g)  協助開展日常消防宣傳,發生火災時協助撲救初期火災、引導顧客疏散逃生。

5.10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保安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按照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b)  發現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向上級報告,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c)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d)  自覺參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熟悉本工作場所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位置,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11  承擔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工作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消防技術服務合同要求開展維護保養檢測;

b)  確定技術負責人對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

c)  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值班和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團隊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培訓;

d)  制定月度維護保養計劃,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保障其正常運行,并于檢查完畢后5日內出具書面結論文件,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包含消防技術服務 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在內的信息情況;

e)  對每次服務情況做出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記錄,按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f)  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要求,在大型商業綜合體舉辦重要活動期間指派不少于2名相關技術人員進駐現場值班;

g)  不應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不應擅自變更經商定的技術服務內容。

5.12   承擔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工作的消防技術服務人員應取得中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熟悉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火災危險性和消防設施基本情況;

b)  接到通知后及時到場,對于不需要更換配件的故障應立即解決,需要更換配件的,在配件到位后應及時解決;

c)  每季度對服務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分析故障多發的區域及時段,對不合理的設計、安裝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d)  人員交接時,應履行交接手續,將場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進度等情況一并移交。

6  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6.1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維護保養和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6.2 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立即維修、更換,不應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因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同時應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備。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6.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以及受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委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以及故障報告、修理和消除等有關情況。

6.4 室內消火栓、自然排煙窗、機械排煙口、機械加壓送風口、防火卷簾、常閉式防火門等建筑消防設施不應被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包覆或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降低其防火性能或影響開啟,且應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張貼使用方法標識。

6.5 建筑消防給水設施的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具有開/關的狀態標識;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6 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或水位應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開關應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6.7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保持完整有效。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防火卷簾兩側各0.3 m 范圍內不應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6.8 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不準許圈占、遮擋消火栓,不準許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

6.9 商品、展品、貨柜、廣告箱牌、加工設備等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警報裝置、消防救援窗等各類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6.10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在穿越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電纜橋架內也應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不準許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7  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設施管理

7.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a)  安全出口應設置易于識別的明顯標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不準許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b)  常用疏散通道、貨物運送通道、安全出口處的疏散門采用常開式防火門時,應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c)  通向地下室的疏散樓梯,應在首層設置明顯標識;

d)  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常閉,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閉門器、順序器應完好有效;在防火門上安裝的門禁系統不應影響閉門器、順序器的正常使用;

e)  營業廳、觀眾廳、禮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門口內外1.4 m 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f)  疏散門、疏散通道及其盡端墻面上不應有鏡面反光類材料遮擋、誤導人員視線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通道上空不應懸掛可能遮擋人員視線的物體及其他可燃物,疏散 通道側墻和頂部不應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

7.2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

a)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各類場所和部位疏散照明照度應符合 GB 50016、GB 51309 的要求;

b)  營業廳、展覽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易于識別并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c)  疏散樓梯通至屋面時,應在每層樓梯間內設有“可通至屋面”的明顯標識,并應采取措施確保疏散樓梯通向屋面的出口暢通,宜在屋面設置逃生疏散輔助設施;

d)  建筑內應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宜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7.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設施日常管理:

a)  樓層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等障礙物;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不應安裝柵欄等障礙物,人員導流分隔區應有在火災時自動開啟的門或可易于打開的欄桿,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堆放物品、不應設置庫房或操 作間;

c)  各樓層疏散樓梯入口處、電影院售票廳、旅館客房、KTV包廂的明顯位置、疏散通道的適當位置以及人員易于停留的區域應設置本層的樓層顯示、安全疏散指示圖,電影院觀眾廳和展廳 門口應設置廳平面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d)  除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休息座椅外,有頂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內、自動扶梯下方不準許設置店鋪、攤位、展位、游樂設施,不準許堆放可燃物;

e)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及節假日期間,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f)  主要出入口、人員易聚集的部位宜安裝客流監控設備,除營業廳和展覽廳外,各使用場所應設置允許容納使用人數的標識;

g)  建筑內各單位及相鄰場所之間設有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應建立火災聯動應急疏散機制;

h)  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

7.4  大型商業綜合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筛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  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

b)  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且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c)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d)  在門內外設置破拆工具和救援標識。

7.5  大型商業綜合體營業廳內的疏散通道設置:

a)  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b)  柜臺和貨架不應占用疏散通道的設計疏散寬度或阻擋疏散路線;

c)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d)  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7.5 m,且行走距離不應超過45 m;

e)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儲、辦公等功能用房,不應被商戶、柜臺或攤位圈占;餐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廚房操作間。

7.6 大型商業綜合體營業廳各防火分區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哨子、發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引導用品,并明確各防火分區或樓層區域的疏散引導員。

8  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管理

8.1 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四周及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通道不應搭建建(構)筑物,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施劃標志和標線,設置警示牌。不準許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臨時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障礙物;不準許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應定期修剪可能影響滅火救援作業的樹木。

8.2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并應配備挪車器,應及時制止和勸阻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8.3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保證火災時能立即打開且不影響消防車通行,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和使用提示。

8.4 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應妨礙人員逃生、排煙和滅火救援,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構造。

建筑外墻上的滅火救援窗應能從室外開啟;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不應被遮擋,室內外的相應位置應有明顯標識。

8.5 室外消火栓不應被埋壓、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3 m 范圍內不應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或停放機動、非機動車輛。

8.6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

9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9.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將營業廳、廚房、可燃物品倉庫、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空調機房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納入防火巡查檢查重點對象。

9.2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

a)  餐飲場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樓層或同一樓層的集中區域;

b)  餐飲場所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c)  餐飲場所使用天然氣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 m2 或座位數大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準許使用燃氣;

d)  不應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設施;

e)  使用明火的廚房區域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 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f)  使用燃氣的廚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及獨立的事故通風系統,通風系統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聯動;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并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建筑內燃氣閥組接口部宜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g)  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h)  爐灶、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隔熱或散熱等防火措施;

i)  廚房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j) 廚房及公共區域的油煙管道應根據油煙積聚情況合理確定油煙管道清洗頻次,但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k)  餐飲場所營業結束時,應關閉燃氣設備的供氣總閥門;

1)  廚房應配備滅火毯、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店員及廚房員工應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9.3  營業廳、超市的管理:

a)  攤位、貨柜等不應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不應遮擋或影響消防設施和器材正常使用;

b)  營業廳、超市內部設置的儲藏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 h 的隔墻、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結合營業區域消防設施的設置加裝必要的火災探測器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電氣線路應進行穿管保護;

c)  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 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d)  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器具,不應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大功率烹飪器具不應超過線路負荷。

9.4  密室逃脫類、劇本殺娛樂場所的管理:

a)  不應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綿、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以及使用易燃可燃物掛件、塑料仿真植物、模型道具、器具;

b)  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GB51348 的規定,布景使用的電氣設備、燈具及鎮流器與易燃可燃裝修裝飾、道具應保持安全距離;

c)  應在明顯部位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并在游戲開始前向顧客告知火災風險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d)  設置的道具、布景不應堵塞、遮擋安全出口,不應占用疏散通道,設置門禁系統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應符合7.4的規定;

e)  場所為營造氛圍設置的暗室、暗門不應影響緊急情況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正常工作;

f)  發生火災時,場所的密碼鎖、電子鎖應能通過監控室一鍵啟動全部開鎖。

9.5 電影院觀眾廳在電影放映前,應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疏散逃生知識和路線。

9.6 密室逃脫類、劇本殺類娛樂場所,電影院觀眾廳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功能,并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音響、畫面切換至火災警報和疏散指示狀態

9.7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準許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煙花,節日彩燈等電氣設施線路敷設在可燃物表面或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9.8 兒童游藝、校外培訓機構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兒童游樂設施不應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9.9 冰雪活動場所不應采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不應采用液氨作制冷劑。

9.10 展廳布展時用于搭建和裝修展臺的材料均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確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應進行阻燃處理,展位、展臺等不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應遮擋消防設施和器材。

9.11  倉儲場所的管理:

a)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核對物品種類和性質,不準許擅自改變倉儲場所的庫房布局、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類別;

b)  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并符合 XF1131 對頂距、燈距、墻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c)  不應使用芯材為易燃、可燃材料的金屬夾芯板搭建、分隔倉儲場所;

d)  倉儲場所內部不應設置員工宿舍;

e)  除為滿足大型商業綜合體的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等附屬庫房外,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不準許設置其他易燃、可燃物品庫房。

9.12 冷藏室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穿越或敷設在保溫層表面的電氣線路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

9.13 變配電室內不應堆放可燃雜物,建筑消防設施的配電柜、配電箱應有區別于其他配電裝置的明顯標識,配電室工作人員應能正確區分消防配電和其他民用配電線路,確?;馂那闆r下消防配電線路正常供電。

9.14 消防水泵房內不應堆放雜物,不準許無關人員進入泵房和操作泵房內設備,不準許擅自啟停設備和閥門,巡檢、維保人員進出水泵房宜進行人員登記。

9.15 燃油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內設置的單間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 m3。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柴油發電機應定期維護保養,每月至少啟動試驗一次,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9.16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并能夠聯動控制鍋爐房燃燒器上的燃氣速斷閥、供氣管道的緊急切斷閥和通風換氣裝置。

9.17 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油浸變壓器室、通信機房的防火分隔及內部設置的防爆型燈具、火災報警裝置、事故排風機、通風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和器材應保持完好有效。

9.18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控制室的管理應符合第11章的規定。

9.19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除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外,尚應符合 GB/T 40248的有關要求。

10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0.1 大型商業綜合體招商招租時,應充分考慮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特殊要求,并建立相應的消防安全準入機制。

10.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明確獎懲范圍、類型,定期公示獎懲結果。

10.3 大型商業綜合體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及時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

10.4 大型商業綜合體宜采用消防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等先進消防技術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10.5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投?;馂墓娯熑坞U。

10.6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的防火分隔應確保完好有效。

10.7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不準許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展示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并應采取措施禁止外來人員攜帶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建筑內。

10.8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部使用的宣傳條幅、廣告牌、仿真綠植等臨時性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難燃材料制作。

10.9 辦公區、員工休息室和宿舍等區域不準許使用明火加熱食品,未處于使用狀態的用電設備應及時切斷電源。

10.10 建筑垃圾、可燃雜物等應及時清理,不準許堆放在屋頂、樓梯間、前室、疏散走道、地下室、設備用房、電纜井、管道井、放映機房等區域。

10.11 不準許增設夾層、隔間用作員工宿舍或人員休息區域。

10.12 防火隔間、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內部不應布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障礙物。

10.13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大型商業綜合體采取的措施:

a)  應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

b)  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及時修復;

c)  在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該建筑的有效措施;

d)  不準許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e)  不準許在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不準許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

f)  對于使用難燃外墻保溫材料且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不準許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10.14 汽車庫不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規模,汽車出入口設置的電動起降桿,應具備斷電自動開啟功能。

10.15 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滅火救援等消防安全要求,并應加強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光伏系統、儲能系統、充電樁等新能源設施的設置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11  消防控制室管理

11.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實行每日24 h 不間斷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每班應明確1名負責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對接收到的火災報警信號應立即確認,如果確認發生火災,應立即檢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隨時檢查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對不能及時排除的故障應及時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1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以下知識和技能:

a)  建筑基本情況(包括建筑類別、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內單位數量);

b)  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設施設置情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的位置、疏散路線等);

c)  消防設施設置情況(包括設施種類、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發電機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設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裝位置等);

d)  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應急廣播、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

e)  火警、故障應急處置程序和要求;

f)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填寫要求

11.3 不準許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確保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不準許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不準許安裝其他無關軟件。除專業的維保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許擅自改動消防設備、設施。

11.4 消防控制室應存放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同時存放一套符合第18章規定的完整消防檔案。

11.5 消防控制室內應配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帽、手持擴音器、充電手電筒、對講機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存放與消防控制室值班無關的物品,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11.6 消防控制室與商戶之間應建立雙向的信息聯絡溝通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響應。設有多個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明確主消防控制室,各消防控制室之間應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傳達聯絡機制。

12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12.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

12.2 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及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電工應熟練掌握確保消防電源正常工作以及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技能。

12.3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a)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場所營業期間不準許進行動火作業;用火、動火作業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同意方可進行;

b)  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采用石膏板等不燃材料與周邊區域進行分隔;

c)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業現場醒目位置張貼公示;

d)  動火作業現場應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以及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擋火板等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作業后應到現場復查,確保無遺留火種;

e)  建筑內不準許吸煙、燒香、使用明火照明。

12.4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a)  采購的電氣、電熱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和安全標準的要求;

b)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

c)  電熱汀取暖器、暖風機、對流式電暖氣、電熱膜取暖器等電氣取暖設備的配電回路應設置與電氣取暖設備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d)  電源插座、照明開關不應直接安裝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e)  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f)  節日期間臨時加裝的亮化燈具、LED顯示屏、燈箱、用電設備等不應超過電氣線路載荷能力;

g)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 m;

h)  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不準許超負荷運行;

i)  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j)  電氣線路故障,應及時停用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k)  每日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13 施工現場管理

13.1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建設單位應履行監督和協助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時,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13.2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內部施工不應擅自改變、破壞防火分隔和消防設施,不應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應減少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

13.3  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應依法取得相關施工許可,預先向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相關審批施工手續,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a)  建立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b)  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c)  施工人員應接受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演練;

d)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安排專人值守看護,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標明配置情況,施工部位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證施工 部位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e)  動火作業應在同一防火分區其他場所結束營業后方可進行;

f)  局部施工部位確需暫?;蛘咂帘问褂镁植肯涝O施的,不應影響整體消防設施的使用,同時采取人員監護或視頻監控等防護措施加強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監控室內應能夠顯示視頻 監控畫面。

1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14.1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14.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中賓館、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 h 巡查一次,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等信息化設備。

14.3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

14.4 防火巡查和檢查人員應熟悉掌握場所的突出風險、危險部位、安全狀況等情況,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大型商業綜合體火災風險自查表示例見附錄A。

14.5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建立火災隱患登記管理制度及整改承諾公示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通過掛賬方式督促落實整改。

14.6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通過各種渠道發現或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

14.7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已經整改銷案的,應納入日常巡查檢查內容,防止隱患反彈。

14.8 對重大火災隱患和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按程序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查或銷案申請。

14.9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自行對存在隱患的部位實施停業或停止使用。對于因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不能自行改正的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及時向當地相關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15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15.1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計劃,明確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形式、頻次、人員等,并定期組織實施。

15.2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通過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電子屏、張貼消防宣傳掛圖,以及舉辦各類消防宣傳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疏散逃生等常識,重點提示該場 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設施和器材應設置醒目的圖文提示標識。

15.3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上崗前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平時應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應至少包括建筑整體情況,單位人員組織架構、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架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15.4 從業員工及兼職人員應在入職或轉崗3日內進行上崗前消防培訓,在職期間應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從業員工及兼職人員的消防培訓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b)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c)  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d)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e)  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15.5  專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保安人員應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培訓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設施、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設置位置及基本常識;

b)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災應急處置預案分工;

c)  發現、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檢查要點,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護要求;

d)  滅火救援、疏散引導技能,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e)  防火巡查、檢查記錄表填寫要求。

15.6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a)  營業期間鎖閉疏散門;

b)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通道;

c)  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或施工;

d)  營業期間違規進行建筑外墻保溫工程施工;

e)  疏散指示標志錯誤或不清晰;

f)  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1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16.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按照GB/T 38315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承租承包單位、委托經營單位等使用單位的應急預案應與大型商業綜合體整體應急預案相協調。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 m2 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團隊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16.2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單位或建筑的基本情況、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性分析;

b)  指揮機構和通信聯絡、滅火行動、疏散引導、防護救護、安全保衛、后勤保障等行動機構,每個機構及其成員在行動中的角色和職責;

c)  火警處置程序;

d)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g)  滅火應急救援的準備。

16.3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應作為消防演練的重點,與周邊的其他大型場所或建筑,宜組織協同演練。

演練前,應事先公告演練的內容、時間并通知場所內的從業員工和顧客積極參與;演練時,應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與安全措施;演練結束后,應將消防設施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并進行總結講評。

消防演練中應落實對于模擬火源及煙氣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16.4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通過消防演練達到以下目的:

a)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b)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等情況;

c)  檢驗本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信、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d)  檢驗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16.5 消防演練方案宜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接受相應的業務指導。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 m2 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每年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聯合開展消防演練。

17 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

17.1 建筑面積大于500000 m2 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設置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參考附錄 B 給出的建設標準,并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火災危險性、火災荷載、人員密度、經營業態、經營規模、與周邊消 防救援站或政府專職消防隊距離等要素合理確定各項建設指標。

專職消防隊的建筑用房面積、裝備配備數量應與其配備的消防員數量相匹配,且至少應按16人配備。

17.2 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組建志愿消防隊,并以“3 min 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17.3  建筑面積大于200000m2 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至少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微型消防站應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筑特點和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布置,各微型消防站之間應建立聯勤聯動機制;

b)  從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調指揮

17.4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宜設置在建筑內便于隊員出入部位的專用房間內。為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整體提供保護的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用房應獨立設置,或其設置樓層應包含建筑的首層;為特定功能場所提供保護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其保護場所的位置進行設置。

17.5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本場所火災危險性特點,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通信、個人防護等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專職消防隊的裝備器材可參考表 B.2、表 B.3 配備,微型消防站裝備器材配備標準應符合附錄 C 的規定。

17.6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具備與其配置人員和器材裝備相匹配的訓練、備勤和器材儲存用房及消防車專用車位。

17.7 專職消防隊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于8人;微型消防站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于6人,且不應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兼任。

17.8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由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宜與周邊其他單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動聯防機制,保持與轄區消防救援站24 h 信息聯絡通暢。

17.9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組建每天24 h 值班的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每班(組)人員不應少于2人,火災發生時負責斷氣、斷電、應急供電以及疏散引導、輔助內攻、消防電梯管控、消防設施操作等技術工作。

17.10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應制定并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動、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 h 在崗在位,做好應急出動準備。

17.11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應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和聯合演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

b)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隊員每周技能訓練不少于1天,每月開展滅火演練不少于1次,每季度全體隊員集中訓練不少于6天,與消防救援站開展聯合演練不少于1次,每年到轄區消防救 援站輪訓不少于10天。

17.12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的隊員應熟悉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練掌握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裝備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實器材裝備維護保養,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每月開展全面熟悉不應少于1次。

接到火警信息后,隊員應按照“1 min 響應啟動、3min 到場撲救、5min 協同作戰”要求趕赴現場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同時負責聯絡當地消防救援隊,通報火災和處置情況,做好到場接應,并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17.13 大型商業綜合體發生火災后,消防救援隊到場實施滅火救援作戰時,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技術處置團隊應服從消防救援隊的統一調度指揮。

18  消防安全考核和獎懲

18.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明確考核獎懲的實施主體、內容和辦法。

18.2 消防安全考核應逐級進行,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員工進行考核,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對商戶進行考核。

18.3 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火災隱患整改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應作為業績考核指標納入大型商業綜合體相關單位、部門、人員業績考核體系。

18.4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給予責任單位、部門或人員相應處罰。

19  消防檔案管理

19.1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等要求。

19.2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b)  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c)  消防檔案的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d)  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并按年度進行分類歸檔。

19.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建筑的基本概況、改擴建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  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及采取的相關技術措施等材料;

c)  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

d)  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e)  相關消防安全責任書和租賃合同;

f)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g)  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情況;

h)  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i)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j)  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k)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9.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決定;

b)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以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的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文書及各類文件、通知等要求;

c)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d)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f)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g)  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h)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i)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j)  火災情況記錄;

k)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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